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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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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
    有脫逃、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
    人員得不施用手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