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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2
二、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應將手銬解除,以利其自由陳述。如認有維護
    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
民國 80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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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在偵查庭應訊時,為使其能自由陳述,應將手銬打開,如認有維
    護安全之必要。得視實際需要,增派法警,加強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