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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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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犯」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本法第八十八
      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如認犯
      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亦不得
      逕行拘提。(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