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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5
十五、(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犯」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本法第八十八
      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如認犯
      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亦不得
      逕行拘提。(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5
十五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犯」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本法第八十八
      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如認犯
      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亦不得
      逕行拘提。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5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同法第
      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
      如認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
      金之罪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亦不得逕行拘提。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5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同法第
      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
      如認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
      金之罪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亦不得逕行拘提。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