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犯」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本法第八十八 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如認犯 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亦不得 逕行拘提。(刑訴法八八之一)
十五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犯」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本法第八十八 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如認犯 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亦不得 逕行拘提。 (刑訴法八八之一)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現行犯,係指同法第 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檢察官 如認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或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 金之罪者,即令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亦不得逕行拘提。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