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測驗時擅自使用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 (四)因過失未繳交試題或試卷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五)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之彌封。 (六)掣去卷面學號或在申論題試卷上書寫姓名、學號或其他不應有之 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七)測驗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八)測驗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