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4十四、受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測驗時擅自使用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
(四)因過失未繳交試題或試卷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五)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之彌封。
(六)掣去卷面學號或在申論題試卷上書寫姓名、學號或其他不應有之
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七)測驗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八)測驗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