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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4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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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位表就座,測驗時間開始後十分
    鐘內,得准入場,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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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攜帶書籍、文件、資料、紙張或使用非應試必
    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及四周;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
    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
    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