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人至本機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由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進入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請申請人確認檔案內容及數量無訛,並於本機 關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交付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