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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至本機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由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進入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應請申請人確認檔案內容及數量無訛,並於本機
    關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交付申請人使用。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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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進入本
    監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本監指定人員應請其確認檔卷內容及數量無訛並於本監檔案應用簽收
    單簽名後,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