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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且使權責劃分更為明確,第一項有關
    本機關負責接待申請人應用之人員修正為業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權責劃分更為明確,第二項有關本機關負責接待申請人應用之人員修正為業
    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四項修正移列第二項後段。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確認檔卷內容及數量無訛後於本監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以避免檔卷發
    生缺漏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