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且使權責劃分更為明確,第一項有關
本機關負責接待申請人應用之人員修正為業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權責劃分更為明確,第二項有關本機關負責接待申請人應用之人員修正為業
務承辦人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第四項修正移列第二項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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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 一、訂定申請人至本監應用檔卷應攜帶之文件。
二、請申請人確認檔卷內容及數量無訛後於本監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以避免檔卷發
生缺漏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