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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1
一、各級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
    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利民
    眾檢舉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