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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1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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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總)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檢察(總)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