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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1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
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七點已移列為第十三點,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