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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1
一、各級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
    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利民
    眾檢舉賄選。
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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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法院檢察署執行選舉查察工作,應依「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
    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於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以
    利民眾檢舉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