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當年考績(成)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 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 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