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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0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當年考績(成)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
    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
    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當年考績(成)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
    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
    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本署備查,列為
      當年考績(成)及陞遷調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