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0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平時考核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者,由
    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指定專
    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機關人員擔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術科教育授課師資,每年授課
    時數達八小時以上,且表現優良,得確實促進矯正人員術科職能者,
    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
    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當年考績(成)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
    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
    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2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本署備查,列為
      當年考績(成)及陞遷調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