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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0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一、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
    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又常年教育實施之目的係為透過學、
    術科教育促進矯正人員之職能,測驗成績反映學習成效,應屬矯正人員平時考核
    之範疇,為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二、按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獎懲案件處理
    原則略以,各機關辦理獎勵,應於業務上確有特殊、重大事蹟或處理業務外之事
    務確有績效者再予敘獎。
三、為完善常年教育術科教育體制,配合定期安排所屬矯正機關推派人員參與矯正戰
    技種子教官培訓課程及靖安小組訓練,並鼓勵各機關推派之受訓人員將授課所承
    經驗,教授予矯正機關人員,以有效促進矯正戰技之傳承,爰依法務部及所屬各
    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之原則,增列第三項獎勵規定。
四、為覈實獎勵擔任術科教育之矯正人員,增列獎勵之標準,除應達訂定之授課時數
    外,人員是否符合表現優良,可確實促進矯正人員術科職能之條件,由機關視相
    關事實,如:教育課程成效、機關人員實務應用情形、術科測驗成績等,據以認
    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基於知能並重,爰修正成績計算比例。
三、為評量常年教育學習成效,爰明訂學習表現優異者之敘獎獎度及輔導學習表現不
    佳者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