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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基於知能並重,爰修正成績計算比例。
三、為評量常年教育學習成效,爰明訂學習表現優異者之敘獎獎度及輔導學習表現不
    佳者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