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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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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夜間房門鎖閉後,應將鑰匙交勤務中心保管,除緊急事故外,非
        有長官在場及許可,不得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