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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9
二十九、夜間房門鎖閉後,應將鑰匙交勤務中心保管,除緊急事故外,非
        有長官在場及許可,不得開門。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9
二十九、夜間房門鎖閉後,應將鑰匙交勤務中心保管,除緊急事故外,非
        有長官在場及許可,不得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