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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9
九、檢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
    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
    決確定無罪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舉獎金;判決確定前已
    依前開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者,毋庸追回。
    檢舉之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