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06.08 10: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9
九、於第二點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始檢舉賄選者,不給與獎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