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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9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非現行
8
八、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 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