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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4.1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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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4
  • 判例22
  • 法律問題23
  • 行政函釋8
  • 相關法條0
  • 歷史法條4
  • 立法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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