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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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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3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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