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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提高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官
    依具體個案之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又其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配合提高為
    三十萬元,爰修正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依是否為業務過失而有不同法定刑,有違平等原則,爰刪除原
    第三項業務過失處罰之規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原第四項配合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