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官 依具體個案之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又其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配合提高為 三十萬元,爰修正第二項。 二、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依是否為業務過失而有不同法定刑,有違平等原則,爰刪除原 第三項業務過失處罰之規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原第四項配合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