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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3 條
1.
裁判字號:55年台非字第58號
裁判日期:055.05.05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之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傾覆或
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供公眾運輸之舟車罪,係以其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
於現有人所在之際傾覆或破壞,危害公共安全較大,特設其處罰規定,如
其所傾覆或破壞者僅供特定人運輸之用,要與該條項所定要件不合。
2.
裁判日期:052.10.17
要  旨:
貨運行之卡車,固係供人雇用運輸,但衹限於雇用之特定人之運輸,而非
多數不特定人安全之所繫,即與公共危險之罪質不符。
3.
裁判日期:049.08.11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罪,係指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被其傾覆或破壞者,始能構成,誠以此種舟車
航空機,均係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苟於現有人所在之際傾覆或破壞之
,危害公共安全較大,特設其處罰規定,反之,所傾覆或破壞者,非供公
眾運輸之交通工具,除另成立其他罪名外,要與本條所定要件不合。
4.
裁判字號:25年上字第2990號
裁判日期:025.01.01
要  旨:
上訴人原充輪船司機,駕駛某某輪船行抵某處,依例停候海關查驗時,有
乘客某甲等六人,雇搭某乙划船登岸,詎乘客尚未下完,上訴人即轉舵開
駛,致輪尾將划船撞翻,除乘客某甲等遇救外,划戶某乙落江溺斃,原審
認其因業務上之過失而傾覆現有人乘坐之船,及致人於死,係以一行為而
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罪名,依同法第
五十五條,從一重之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處斷,自無不合。
5.
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225號
裁判日期:019.01.01
要  旨:
刑法上關於因過失傾覆人之舟車因而致人於死者,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
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依第七十四條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