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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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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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