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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9
要  旨: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對境外
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
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2.
發文日期:108.09.1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31 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
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
83  條第 4  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
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
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3.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
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
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
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4.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
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
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
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5.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6.
發文日期:102.05.03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如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係依條例規
定,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
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權
利人怠金
7.
發文日期:101.05.24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8 條及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
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
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中,主管機關即得作成行政處分要求
限期履行,如逾期仍未履行時,即得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
8.
發文日期:100.11.22
要  旨:
參照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怠金係以義務人負有行為義
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要件,故如所負遷移物件行
為義務,非屬「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自不得處以怠金
9.
發文日期:099.07.13
要  旨: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
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10.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
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11.
發文日期:093.07.13
要  旨:
關於工會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之執行疑義
12.
發文日期:088.03.12
要  旨:
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若干規定與公平交易法
間之適用關係疑義
13.
發文日期:084.01.25
要  旨:
寺廟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疑義
14.
發文日期:083.07.28
要  旨:
寺廟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疑義
15.
發文日期:077.04.13
要  旨:
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
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墓基面
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墳墓,
墓基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但
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
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時,似不
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
16.
發文日期:055.07.12
要  旨:
第一則
雖經反覆科處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第二則
雖經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17.
發文日期:052.08.08
要  旨: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
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
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18.
發文日期:046.04.25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以法律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為限,得認
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