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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