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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746號
解釋日期:106.02.24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
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 30 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 2  日
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係督促人
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
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財政部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45422  號函及 
81  年 10 月 9  日台財稅第 811680291  號函,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
稅額逾繳納期限始繳納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部分所為釋示,符合稅捐稽徵
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
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
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
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
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釋字第683號
解釋日期:099.12.24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
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
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
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3.
解釋字號:釋字第35號
解釋日期:043.06.14
解釋文: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
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
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
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4.
解釋字號:釋字第16號
解釋日期:042.05.15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
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
。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