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0 2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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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
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
印設備,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
看守所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被告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監督機關應訂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
利看守所執行之。
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
關行為。
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
信仰所需。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
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令辦理。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被告之視、聽、
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看守所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看守所所為相關
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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