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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第 30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
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