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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並鑑於近年智慧財產權備受重視,明定看守 所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 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