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 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令辦理。
看守所應設置播音設備,並得設置廣播中心,播放音樂歌曲,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小說、故 事或廣播劇,以收潛移默化之效。播放工作應指派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