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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資料申請及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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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調閱及管理,以維護機關安全,保護個人隱
    私,避免監視錄影資料遭不當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資料,係指設置於本署各科室監視系統主機內部
    儲存之所有攝錄畫面,不包括偵查(訊問)庭錄音錄影資料。
三、本要點錄影監視系統之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
    經許可不得操作。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
      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
四、本署各監視錄影資料保管單位應妥善保存監視錄影資料,保存天數至
    少達三十日,非依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所保管之監視錄影
    資料任意洩漏他人。
五、本署監視系統禁止與遠端個人電腦連線。資訊室平時嚴格管控個人電
    腦 IP ,遇有同仁私下請求將其個人電腦與監視系統連線,應予拒絕
    。
六、本要點影像資料申請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本署內部單位調取監視錄影資料,應填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調
      取監視錄影資料申請表」(下稱申請表),會辦本署政風室,奉核
      定後送交監視錄影資料保管單位辦理。另如有正當理由且情形急迫
      者,得由檢察官或科室主管先以口頭方式向各監視錄影資料保管單
      位申請調取監視錄影資料,並於三日內補陳申請表。
(二)其他公務機關有調取監視錄影資料之必要者,應來函敘明事由、用
      途、所需調閱影像時段及區域,並檢附相關資料,循本署行政程序
      陳核後送交監視錄影資料保管單位辦理。
(三)上述以外之團體或個人如有調閱監視系統影像資料之需要,應透過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二款辦理。
七、申請調閱影像資料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簽署調閱保密切結書,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發現有不當
    使用情形,除應自負刑事、民事法律責任外,本署並得追究其行政責
    任。
八、管理單位對於各項申請調閱、複製數位監視系統影像畫面案件,應填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登記簿」,並建檔專卷存
    放,俾供查考。
九、為維持本署錄影監視系統之正常運作,管理人員發現故障時應即通知
    總務科洽廠商進行修復保養,並列管追蹤。
十、本署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調取監視錄影資料,得視情節議處。
十一、本要點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或補充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