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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資料申請及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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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錄影監視系統之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
    經許可不得操作。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操作、巡檢及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
      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錄影監視影像資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