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
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委任書」(如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
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