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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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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本分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
    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准駁通知書,由本分署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