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
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