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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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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
      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
      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