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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
| 立法理由: | |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以下簡稱
財團法人),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
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之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四、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含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
程序及教育訓練。五、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
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
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
而受不利措施。七、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
誠信經營之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
辦教育訓練。
(三)財團法人所辦理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應規劃納入交易對象及
業務往來對象之參與。八、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善盡注意義務
,促進財團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九、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