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 (五)建立揭弊者保護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前項第五款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 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及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 而受不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