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 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 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