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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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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落實核給收容人作業成績,特
立本注意事項。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係依
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
條規定辦理。三、收容人因公受傷,醫生診斷需住院或舍房療養、因病隔離觀察、隔離
調查、返家探視、監獄內門診、戒護外醫、參加活動等情形,核給三
點五分至四分。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除以當月應作業日數乘以四
,核給三點二分至三點九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
醫師診斷認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三點二分之限
制;留舍房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五、收容人因案借提,寄禁之機關未代評(期間未超過一月)作業分數,
核給三點二分至三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