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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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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落實核給收容人作業成績,特立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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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係依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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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因公受傷,醫生診斷需住院或舍房療養、因病隔離觀察、隔離
    調查、返家探視、監獄內門診、戒護外醫、參加活動等情形,核給
    3.5-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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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當月應作業日數 x4 ,核
    給 3.2-3.9  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醫師診斷認
    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 3.2  分之限制;留舍房
    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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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因案借提,寄禁之機關未代評(期間未超過一月)作業分數,
    核給 3.2-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