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落實核給收容人作業成績,特立本注 意事項。
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係依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 定辦理。
三、收容人因公受傷,醫生診斷需住院或舍房療養、因病隔離觀察、隔離 調查、返家探視、監獄內門診、戒護外醫、參加活動等情形,核給 3.5-4 分。
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當月應作業日數 x4 ,核 給 3.2-3.9 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醫師診斷認 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 3.2 分之限制;留舍房 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
五、收容人因案借提,寄禁之機關未代評(期間未超過一月)作業分數, 核給 3.2-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