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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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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程序,符合透明化及制度化,爰訂
    定本要點。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並降低圍標情形,增加投標人投標意願,本分署不
    動產拍賣投標方式得採通訊投標。
    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如附件一)載明開標日
      、時及案號等內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
      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
      最後寄達日、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
      ,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如附件二)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三)及標封得在本分
      署網站下載。
四、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未依規
      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者,其投標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不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並送
      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登記後應直接將投標信
      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封。
(二)拍賣公告所定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
      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清點通訊投標信函件數並製作紀
      錄(如附件四),記載領取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
      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後,將通訊投標信
      函投入投標箱。
七、通訊投標之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如投標人或代理人
    開標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不在場,由
    本分署通知前來領取,或依申請匯至投標人的帳戶(如附件五)。
八、通訊投標人拍定且開標時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應另行通知外,
    應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開標時不在場者,應
    於本分署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應依拍賣公告之記
    載為準。
十、本要點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