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6
六、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不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並送
      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登記後應直接將投標信
      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封。
(二)拍賣公告所定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會同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
      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清點通訊投標信函件數並製作紀
      錄(如附件四),記載領取之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
      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後,將通訊投標信
      函投入投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