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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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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下稱本分署)職務宿舍之管理,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分署宿舍之管理、分配、收費等事項之辦理,由秘書室主辦;涉及
    人事、會計部分應會同人事室、會計室辦理。
四、宿舍房間有閒置時,由秘書室張貼公告,開放申請,公告時間至少為
    15  日。屆時如無人申請時,日後同仁可隨時提出申請,不另公告。
五、本分署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分署長因職務需要,得攜眷隨居。如分署長無借
      用宿舍需求,則調整為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本分署編制內人員,得於在職期間借用。
六、本分署單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等: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六十。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其他:由首長按申請人工作表現酌給點數佔百分之十。
七、申請借用宿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申請人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經管理單位
      會同人事單位辦理。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申請人應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如附件二),經管理單位及人事
        單位會核後,陳分署長核定。
      2.單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秘書室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於會同
        人事單位審查積點後,並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如附件三)中。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如附件四)通知受配人,應於十
    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五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始得遷入。
九、單房間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不得更換,如於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
    內未辦妥前點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如遇分署長異動、或其他原因而有使用或收
    回宿舍之必要者,受配人應於管理單位書面通知 15 日內交還宿舍。
十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
      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十二、宿舍之交還,應向秘書室辦理點交手續。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宿舍管理費,宿舍管理費之計算,依「中央各機關職
      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規定辦理,並由本分署按月收取。(單房
      間宿舍按各房間面積大小負擔,車位部分由使用者自行協商使用,
      協商不成以抽籤決定)
十四、借用人不得將宿舍私自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本分署終止借用契約。
十五、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環境,並經常保持整潔。
      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如有人為破壞
      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十六、宿舍之借用人應負消防安全責任,並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
      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
      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