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秘 字第 10501004920 號函訂定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 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秘字第 1 1501000330 號函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二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