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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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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三等監獄官班暨四等監所管理員班受訓人員正常規律運動習慣
    ,鍛鍊強健體魄,並增進基礎體能,以因應相關體技及鎮暴課程,俾
    利受訓人員因應未來勝任繁重戒護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參加晨間活動:
(一)收假當日早上或另有安排活動。
(二)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
(三)經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
      明不適合參加晨間活動。
三、受訓人員如因相關原因無法參加晨間活動者,須向當日值班教輔人員
    報備並予以登記,於本署受訓結束前,其晨間活動參加情形列入參訓
    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四、受訓人員於本署受訓結束前,應參加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測
    驗日期另行公告,徒手跑步及格標準為男性受訓人員五分五十秒以內
    ,女性受訓人員六分二十秒以內,不及格者得予補測一次,測驗結果
    列入參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五、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
    驗者應提出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
    診斷證明。